《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适用解释:您所提及的“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主要对应本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强调“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范围,并强调了在此期间的伤害应与工作相关,否则可能不认定为工伤。
综合上述规定,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被认定为工伤,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与工作原因相关
事故性质符合规定
结论:因工外出期间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外出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以及伤害是否与工作活动直接相关。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实践中,对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可能存在争议。例如,外出期间因个人原因短暂离开工作相关场所,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因此,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