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替代行为不合法。
高温津贴作为一项法定劳动保障待遇,其发放形式和性质有明确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结论:单位以发放实物(如饮料、药品等)或购物卡等形式代替高温津贴现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建议:
风险提示:如果单位以“福利”或“补贴”的名义发放实物,您需要留意其是否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高温津贴”一项。如果没有,且该福利无法覆盖法定的高温津贴金额,您仍需主张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