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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发放实物或购物卡代替高温津贴现金,这种做法合规吗?

2026-06-26 11:23:01 浏览次数:1
详细信息

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替代行为不合法

高温津贴作为一项法定劳动保障待遇,其发放形式和性质有明确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具体分析

结论与建议

结论:单位以发放实物(如饮料、药品等)或购物卡等形式代替高温津贴现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建议

收集证据:保留好能证明您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同事证言等;同时,保留好单位发放实物或购物卡的凭证(如签收单、购物卡照片、单位通知等),作为其以实物替代现金的证据。 与单位沟通:首先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沟通,明确指出其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以现金形式补发高温津贴。 行政投诉举报:如果沟通无效,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支付应得的高温津贴。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您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高温津贴。 寻求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寻求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

风险提示:如果单位以“福利”或“补贴”的名义发放实物,您需要留意其是否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高温津贴”一项。如果没有,且该福利无法覆盖法定的高温津贴金额,您仍需主张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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