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第一步:获取租客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第二步:与抵押权人(如银行)充分沟通
第三步:评估租赁合同的期限与租金
总结:房屋有租约是可以抵押的,但需要妥善处理租赁关系带来的影响。核心在于获取租客签署的、内容明确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并主动、完整地向抵押权人披露相关信息。通过规范的操作,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顺利办理抵押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