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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扣除全部工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2026-05-11 23:41:01 浏览次数:1
详细信息

通常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当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权随意克扣。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情况分析

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公司以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扣除全部工资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

行动建议

收集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请务必保存好以下材料:

正式交涉:首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进行正式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要求限期补发被扣工资。

行政投诉:如果公司拒绝补发,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支付。

申请仲裁:若投诉后公司仍不支付,您应在法定时效内(通常为一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工资及可能的赔偿金。

提起诉讼: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请务必关注维权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同时,注意保留好所有证据原件,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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