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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否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026-04-22 09:07:0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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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工资标准确实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核心结论

试用期工资的法定下限是明确的:

二、具体分析

计算基准:试用期工资的法定下限是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即转正后的工资)为基准计算的。例如,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工资为5000元,则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5000元的80%,即4000元。 “不得低于”的含义:此处的“不得低于”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若低于上述标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双重保障:法律设置双重保障的目的在于,既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压低劳动者工资,又确保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基本生活保障(通过最低工资标准)。

三、结论与建议

结论: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建议

核对标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确保其不低于法定标准。 留存证据: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文件,作为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 及时维权:如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可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补足。若沟通无效,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风险提示: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工资仅满足“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同样是违法的。劳动者应全面理解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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