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此类告示属于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若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如醒目字体标注),或存在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可能被认定无效。
消费选择权限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强制消费者购买店内高价酒水,可能构成对选择权的不当限制。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如(2019)民申231号):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能具备部分效力:
总结:该告示原则上不具备完全法律效力,但通过收取合理服务费的方式可实现经营需求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建议经营者调整经营策略,消费者遇强制消费时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