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员工生育期间(含孕期、产期、哺乳期)必须遵守以下禁止性行为规定:
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若劳动合同期满,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45条)。
例外情形 仅当员工存在严重违纪(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时,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哺乳期待遇 哺乳期(婴儿满1周岁前)员工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工资按正常出勤计算。
孕期禁忌岗位 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
产期与哺乳期保护
招聘与岗位调整
职业发展限制 不得因生育影响晋升、评优、培训机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延长试用期 不得以怀孕为由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克扣生育医疗费用 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配合报销产检、分娩等医疗费用。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以上规定基于2024年现行法律,2026年若有新修订,请以最新法规为准。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实时政策信息。